第173章 《军功令》(2 / 3)
护卫队的战斗力,也不能仅仅依靠军田这种单调的手段了。
这次战斗,一次就消灭了两百多的鞑子。嗯,准确来说,是两百一十一个鞑子,按照每个鞑子十亩军田来计算,那就是两千一百一十亩。这么多的军田,刘航那里,要一下子腾出来,还是有点困难的。这只是一次小规模的战斗,就分配出去那么多的军田,以后要是大规模的战斗,一次消灭上千的鞑子,岂不是……
张准觉得,是有必要研究新的奖励方式了。
军田的魅力,固然很大,却不能无限制的使用。以前,张准本人,没有什么资产,也没有什么有效的激励战士奋战的方式,只好慷他人之慨,将别人的田地拿过来,作为奖励,事实证明,在当时的条件下,奖励军田无疑是最好的办法。但是,随着一切慢慢的走上正轨,军田的弊端开始逐渐的浮现。因为,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,军田都是特权的存在。
幸好之前已经将军田也纳入缴税的范围,军田也要承担和民田一样的税率。否则,数年或者是数十年以后,全国的田地,都属于军田了。大明朝的田地,属于士绅的,都是不用纳粮的。结果,九成以上的田地,都挂在了士绅的名下,国家一毛钱都收不到。张准当然不希望重蹈覆辙。
经过慎重的思考,张准决定,在护卫队中,推行后世的立功制度。
立功,并不仅仅是在战场上才获得。平时,只要有突出的贡献,也可以获得。立功的人员,也不仅仅是参战的前线部队。同样的,消灭敌人,也不是立功的唯一的条件。只要在战斗中,有突出的异于常人的表现,就应该立功。当然,还是最重要的条件。一切评功制度,最终的目的,依然是激励所有的战士,去消灭更多的敌人。
评功有些基本的原则,是不能抛弃的,例如先烈士,后伤员的原则,没有他们的付出,就不会有战斗的胜利。同时,规定了哪一级有权力做出评选。比如说,三等功必须是由小队推荐,本协商量研究,然后上报张准决定。至于一等功和二等功,条件就更加的苛刻了。除非是有非常杰出的表现,否则,想要评一等功,难度相当大。
和杨致远、郝林勇、杨子轩等人研究以后,张准决定,在护卫队里面,颁布《军功令》,推行特等功、一等功、二等功、三等功制度,奖励分别对应十亩、五亩、三亩、一亩军田。换言之,只有立功,才能获得军田奖励。这取代了以前的按照鞑子首级计算军功的方法,可以较大限度的减少军田的发放。
《军功令》明确规定,什么样的条件下,可以获得军功,可以获得哪一等的军功。斩首,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,还有很多的方面可以获得军功。比如说,在后勤、卫生、文化、技术等方面,同样可以获得军功。比如说,某个战士发明了更加快捷的装弹方法,又或者是发明了其他更加有利于射击的战斗模式,都可以获得军功奖励。
或许,有些战士,并没有办法计算他到底杀了多少敌人,只要是在战场上表现突出,比其他人更加的勇敢,更加的优秀,就应该获得奖励。尤其是那些烈士,往往无法认定他们到底杀了多少敌人。但是,他们用自己的性命,来换取战斗的胜利,他们理应获得更多的奖励。
对于军功奖励,没有必要一定要在战斗以后举行。战斗,只是其中的一部分。当然,战斗的奖励,依然是最丰厚的。从秦朝以来,凡是注重军功的朝代,军队的战斗力都很强。相反的,不注重军功,甚至是打压军队将领的,基本上都是处于亡国灭种的边沿。
《军功令》规定,对于立功者,由每个小队首先民主评议,推选出相应的人选,整理好他的战果或者事迹,一级一级的层层评选,然后由张准做最后的裁决。在此期间,张准可能会和大部分的候选人谈话,了解他们的战斗过程,从而做出最后的决定。
当然,任何的评功方法,都不可能完美。后世的评功制度,也有相当的漏洞。但是,张准认为,只要自己没有私心,能够持正,应该可以将这项制度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。同时,如果有必要的话,可以设置专门的监察机构,监督评功的整个过程。
当然,这些,都是以后的事情了。现在的护卫队,只有几百人,相互间的关系,还是比较单纯的,暂时没有监督的必要。战士们的思想,也比较单纯,大家的竞争是团结的,向上的,积极的,不存在背后使阴招的情形。不过,有关监督机构的建立,张准一直都在思考当中。
大明朝有自身的完备的监督机构,无论是都察院,给事中,还是锦衣卫,本身都属于监督机构的一种,但是,锦衣卫的权力,有扩大化的趋势,最后自身也变成了特权阶层。当东厂、西厂、内厂什么的出现以后,这种监督,已经完全变味。事实上,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监督,本身就是致命的。监督者本身也要接受别人的监督,否则,这种监督,就是弊政。
实际上,到明末后期,皇帝已经脱离了对东厂和锦衣卫的掌控。这种掌控,不是说皇帝没有权力撤换其首脑,而是没有办法改变其性质。锦衣卫和东厂都是特权机构,没有人信服他们。用锦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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